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实践教学管理,提升学生的技能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实验、实训和校外实习。
第三条 实践教学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方针,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践教学管理工作由主管教学院长负责,采用学院统一管理、各系(部)分工负责及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具体实施的原则,全面管理学院的各类校内实验、实训和校外实习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实践教学管理委员会,主管教学院长任主任,各系(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教学部门代表及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任委员,负责制定实践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实践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教务处是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管理实践教学的职能部门,负责实践教学管理体系的建设及实践教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实践教学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为教学部门建设并逐步完善实践教学工作体系提供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践教学工作的实际,完善实践教学各项管理制度,并拟订相应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实践教学基本任务完成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检查实践教学基地的利用情况,并对实验、实训室进行效益考核。
四、负责指导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院公共实验、实训场室的管理。
第七条 系(部)主任是该系(部)实践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做好实践教学的组织领导工作。系(部)应当建立实践教学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践教学工作。实践教学工作机构应当设主任(组长)1人,并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在用人单位或部门专家的参与下,组织专业教师确定以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为主体,以职业素质、关键能力培养和职业资格证书获取为两翼,形成实践教学的目标体系。
二、完善并合理配置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包括分析岗位能力,确定实践教学目标;划分能力模块,设计实践教学项目;制定实践教学项目的教学文件;明确实践教学项目的教学要求;完善实践教学项目的考核标准与方法。
三、建立具有生产性或仿真性的实践教学环境,拥有使用较完备、先进的技术设备设施的能力,建设“双师型”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根据教学需要,结合学院统一要求,以需定岗,以岗定职,以系主任为核心培育一支实践教学管理队伍。
五、根据学院各类教学管理制度制定系级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六、按实践教学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实践教学支撑体系和管理体系的作用,落实实践教学的内容,实现实践教学的目标。
第八条 指导教师(含校内实验、实训教师和校外实习指导教师。下同)是实践教学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在实践教学中负有重要的直接责任。各系(部)应当根据校内实验、实训和校外实习学生规模,安排足够数量的指导教师跟班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对实验、实训和实习学生进行教育、指导和管理,组织带领学生完成实验、实训和实习任务。
第九条 建立和实行校外实习指导老师轮流制度,所有教师都有担负实践教学的责任,在实践教学中积累经验,增长才干。
第十条 建立和不断完善校外实习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指导老师等相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待遇,加强对校外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形成良好的实习管理机制,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对实习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做出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校外实习签订实习协议制度,由学院、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
二、实习期限;
三、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
四、实习时间、休息休假;
五、实习劳动保护;
六、实习报酬;
七、意外伤害保险;
八、实习纪律;
九、实习终止条件。
实习协议除前款规定的必备内容外,学院、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实习协议必须经学院、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以及家长签字盖章,三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校外实习期间,学院建立与实习单位及家长的沟通联系机制,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使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实习情况,共同帮助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三条 积极协调承担学生实习的单位,创造条件接纳我院学生实习。实习单位有责任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需要推荐安排实
第三章 校内实验、实训
第十四条 开设校内实验、实训课程,须有相应课程的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实验、实训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通常为:实验课程的目的与要求、学时(根据专业计划要求)、适用专业、教学内容(应详细列出实验、实训部分各个实验、实训题目名称、要求以及相应的实验、实训学时)及考核办法等。
第十五条 开设实验、实训课应有相应教材或实验、实训指导书。教材或指导书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确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实训目的、原理及方法、所需仪器设备、操作步骤、注意事项及思考题等。
第十六条 各系(部)承担实验、实训课程的教师或实验人员,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要求,于每学期开学前提交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内容包括实验、实训教学的课程名称、学时、开课时间等。教学计划应一式三份,教务处、系(部)、教师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各系(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实验、实训教学准备及实验室、实训室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实验、实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实训守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课程的考核
一、实验、实训课的考核,应按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实训出勤情况、实际操作及实验、实训报告等综合计算成绩。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
二、学生无故缺席实验、实训课必须补做。经批准因病、因事请假的,实验室、实操室按计划安排其补做;缺课累计超过实验、实训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实验、实训课程的考核,应当重修。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一、各实验室、实训室要建立实验、实训教学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检查考核要做书面记录,重要内容要存档备案。
二、各系(部)主管实践教学的负责人要掌握本系(部)实验、实训教学的总体情况,对一些重点实验、实训课程或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课程,应作现场抽查,及时处理。
三、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实践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实验室、实训室应协同教务处设备管理部门检查实验、实训开出情况,了解实验、实训中存在的设备、环境条件等问题,并协调解决。对按任务已分配经费而未开出或少开出,以及任意减少学时的,各系(部)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校外实习场所、实习劳动强度和实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务处积极协调各系(部)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业组织实习。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安排学生实习,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场所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洗浴中心和夜总会、歌厅等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安排学生赴国外、境外实习的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各系(部)不得自行组织。安排学生赴国外、境外实习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派学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学院向国外、境外派出学生实习的,须派遣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每日不超过八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实习期间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校外实习一般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年进行,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劳动与学习时间,但总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五章 实习学生、实习待遇和实习考核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及各系(部)应当积极协调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计发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学院任何部门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二十七条 校外实习期间确需安排住宿的,教务处及系(部)应当协调实习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住宿问题,不得让学生自行在外住宿。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应当加强对校外分散实习或自行联系校外实习学生的管理。学生本人必须每周向系部实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学生实习结束后,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好《学生实习报告书》。实习指导老师应及时收集《学生实习报告书》,并按程序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应当协调实习单位联合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鉴定,从职业道德、劳动态度、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工作实绩、出勤等方面提出评鉴意见,确定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次。学生实习考核不及格者,按一门必修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六章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第三十二条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应由各系(部)确定。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教师或辅导员担任。对校外实习单位派出的实
第三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对实践教学有明确的认识和高度的责任感;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熟悉实习大纲所规定的专业实习内容;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才能和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的能力;
四、能按实践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实验、实训、实习实际拟订或修订实验、实训、实习计划。
第三十四条 实践教学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实践教学大纲要求落实实验、实训和实习工作,并在实验、实训、实习前制订具体的实验、实训和实习计划。
二、具体负责实验、实训和实习的实施。教育学生热爱专业,遵守纪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指导学生完成实验、实训、实习任务。
三、认真做好实验、实训和实习准备,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和实习计划,随时掌握学生的实验、实训和实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系(部)及学院报告。
对在省内较分散的校外实习学生,指导教师须定期巡回检查指导,每学期至少到学生实习单位现场指导两次,至少每周与实习学生所在单位,或与实习学生本人电话指导或联系一次,全面掌握各方面的情况。
对学生自行联系且独自在校外实习或独自在外省实习的学生,指导教师则须认真审查实习计划,至少每周与实习学生所在单位或实习学生本人电话指导或联系一次,全面掌握各方面的情况,认真做好实习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认真指导学生结合实践教学大纲要求钻研教材,提出结合企事业单位出现的问题和企业技术革新项目的思考题或大作业,或组织讨论,启发学生的思维能力,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生活后勤管理,经常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等方面的教育,谨防人身事故的发生。对于严重违反纪律,经教育无效的学生有权停止其实验、实训和实习,并及时向系(部)、教务处报告。
六、在实施校外实践教学时,负责与校外实习单位的联系。并在完成校外实习的同时,组织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以密切校企关系,巩固实训、实习基地。
七、认真做好学生实验、实训和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分及实训和实习总结工作。实训、实习结束时写出书面总结交系(部)负责人,由系(部)汇总后交教务处。
第三十五条 校内实验、实训教师的待遇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的待遇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专业教师担任校外实习指导教师期间的周工作量,按其实际有效出勤天数折算为标准课时工作量,即:每天8小时折合工作量2.4课时(2.4节/天×5天=12节/周);行政教辅人员担任校外实习指导教师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仍按在校内相应岗位的待遇对待。
二、在校外巡回指导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及伙食补贴按学院出差补助标准执行。
三、驻地指导(指在某地住宿半月以上,带班的实习指导,下同)期间,原则上应住在企业、单位的内部招待所或在与实习学生同等环境条件下住宿,其住宿费标准按学院出差住宿标准的50%执行;若企业、单位无内部招待所,且不能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在企业、单位内部住宿而必须外住宾馆时,须在请示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住宿,其住宿标准应严格控制。
驻地指导期间,可每月报销一趟往返学院的车、船票,其等级标准按学院出差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按每天8元标准控制。
驻地指导期间的伙食补贴按学院出差补助标准执行。
四、在校外指导期间的电话费补助,惠州市内:按每人每月150元,惠州市外: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办理;原已享受电话费补贴的教师,就高执行。
五、鉴于实习指导教师外出期间的实际安全状况,学院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可根据不同单位情况酌情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十六条 校外实
第三十七条 各系(部)应加强对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的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出勤、工作量、工作责任心、指导效果等。在实
第七章 校外实习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与各系(部)应积极协调实习单位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实习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实习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九条 各系(部)和实习生产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条 积极协调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教务处会同相关系(部)与实习单位协商办理。
第四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规程进行实习,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四十二条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要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实习期间,实习学生未经实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三条 对在实践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系(部)及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系(部)和个人,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践教学所发生的费用,在学生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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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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