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计字138号
各市县科委(科技局)、省直各部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6号文的精神,推动我省科技管理体制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科技项目管理更加公开、公正、公平,保证科技项目顺利实施和任务目标的完成,省科委制定了《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报请省领导批准,现予颁布施行。在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重大科技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目的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科技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保证科技项目的实施和任务目标的完成,提高科技经费的投入产出效果。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参加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标投标,是指对我省经济、社 会发展意义重大或技术难度较大,投资较大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作为招标方,并以其拟订的招标项目计划任务、内容和其他条件、要求作为"标的",事先向社会公布,吸引愿意承担任务的单 位(包括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投标方进行投标招标方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为:确定招标项目,选择招标方式,拟定招标文件,发出招标通知,接受投标方递交投标书,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公布招标结果,与中标者签订科技合同书。
第四条 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年度科技计划,选择重大科技项目作为招标项目。
第六条 对选定的招标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竞争性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和协议招标三种方式。
(一)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公开刊登通告,吸引所有有兴趣的单位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方的招标方式。符合承担省重大科技项目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竞争,按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方向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方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方的招标方式。省科技行政部门邀请经过预选的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按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协议招标:是指招标方向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方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在投标前参加协商谈判,并按法定程序选定中标方的招标方式。省科技行政部门直接邀请一个或多个具备条件的单位投标,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参考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对研究目标明确、能够清晰描述具体技术指标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
第八条 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或协议招标方式,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者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招标费用不能满足任务需要的;
(四)知识产权保护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五)符合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对确定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方提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主要内容和要求;
(四)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五)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六)项目进度、时间要求;
(七)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投标方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一)评标方法;
(十二)其他。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方的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竞争性招标应发出招标通告,通告在省金科网上发布或省级报刊刊登或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以文件下发。有限竞争性招标或协议招标,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直接向被邀请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及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十二条 从招标通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可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但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申请投标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方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招标竞争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投标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二)有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四)未被中止投标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指标及可行性分析等);
(三)成果提供方式、考核的指标、规模;
(四)计划进度;
(五)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六)承担项目能力说明,包括:
1.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2.承担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
3.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4.所具备的设施、仪器情况;
(七)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八)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
(九)项目实施组织形式;
(十)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采用协议招标方式,投标方可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就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与招标方进行协商谈判。
第十七条 几个单位联合投标的,联合各方还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各方所承担的任务、研究成果的归属等。联合各方委托一方投标的,应当出具投标委托书。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必须在截止日期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密封送达或邮寄至指定地点及指定的主管人员,招标方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方有权要求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超过截止日期者,招标单位有权不予受理,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第十九条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但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 标
第二十条 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开标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主持,邀请评标小组成员、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标书由评标小组组长或其授权人在检查标书密封情况后拆封。
第二十二条 采用协议招标方式不进行开标。
第五章 评 标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邀请技术、经济、生产、管理或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5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小组。参与投标的项目组(或课题组)成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二十四条 评标时除评标小组和招标单位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其无效。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方有权废标(拒绝全部投标):
(一)所有的投标书均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所有的投标书达不到标的要求;
(三)采用竞争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有效投标方少于三个。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着重评审投标者的"投标文件"。评标小组有权要求投标方在指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解释,但投标者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评标小组应提前三天通知投标方。
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应按照招标方要求的评标指标体系、评审方法、统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的评价,分别评分,统计排出名次。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出中标单位。
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方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二)对投标方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
(三)推荐意见;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第六章 定 标
第三十条 定标是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名次和综合评价结果,结合宏观因素,确定中标者的过程。或者根据优选方案与优选投标方就评价报告提出的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确定中标者。
第三十一条 采用协议招标方式,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协议谈判的最后结果确定中标方。
第三十二条 评标小组和招标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定标后,招标方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方与中标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两个月内签订承担科技项目的书面合同。招标结果应作为签订书面合同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中标方未经招标方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方应在定标后15日内向落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退还其投标文件并告知中标方名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二)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三)串通某一投标方以排斥其他投标方的;
(四)索贿受贿的;
(五)泄露有关评标情况的;
(六)其他有碍公平竞争原则的。
第三十八条 投标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宣布投标无效,中止1-3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一)不如实编制投标文件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的。
第三十九条 招标方和评标小组必须尊重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外泄露投标者的情况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评标的情况。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