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加强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提高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惠府[2002]32号)和惠府纪(2003)26号文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发展基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除TCL集团外,支持TCL集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办法另行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产业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发展基金安排的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有利于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帮助企业开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
3.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
4.有利于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形成规模经济;
5.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扶持、相对集中、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6. 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科技发展基金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各司其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基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核,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资金筹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对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
市科技局职责: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工作,编制资金使用,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组织验收完工项目。
第二章 项目选择与管理
第五条 科技发展基金按项目管理,采取公开招标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承担单位,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于每年年初组织专家确定当年科技发展基金支持项目指南,在全市范围内发布;
2.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向市科技局申报;
3.市科技局整理项目资料,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制定项目支持计划草案,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根据公共财政要求和国家产业扶持政策,按年度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的资金计划,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县、区项目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下拨)。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惠州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技术力量雄厚,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必要的研发基础条件或生产设备;
4.有可靠的技术基础或依托,在研究开发领域己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5.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市科技发展基金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
3.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
4.技术依托和接产单位的情况;
5.申请单位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6.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落实情况;
7.其它资料。
第八条 县、区项目,须经所在地同级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推荐意见。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九条 科技发展基金采取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补助为辅的方式,其中贷款贴息方式应占当年安排的科技发展基金总量的80%以上。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较好的项目单位采取这种方式以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推广技术应用。一般按照承担项目企业申请项目贷款年利息的50%一100%确定贴息额度。
无偿补助方式: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科技发展基金时,作以下财务处理:
1.贷款贴息方式,冲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费用”;
2.无偿补助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补贴收入”。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科技局负责对科技发展基金的项目支持单位进行考核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将项目执行的有关情况报告财政局和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科技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的执行过程、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几个方面。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预算,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科技发展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项目承担单位还给予以下处理:停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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